long8唯一官网打领条怎么写塑料夹塑料文件夹规格型号44264支电子体温计说明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2-25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8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显示,因生产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电子体温计,莆田市涵江华丰塑胶有限公司受到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生产了型号规格为“XHF2001”,批号分别为“202209F003”、“202210F001”、“202212F001”、“202212F002”、“202212F004”、“202212F007”long8唯一官网、“202212F008”、“202212F010”的电子体温计8批次共44264支,货值金额共计237198元,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产品时,仅在机身上喷码批号、“S/N”(序列号)、“PD”(生产日期)信息,而未附有经注册批准的产品标签;同时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所附的《电子体温计使用说明书》中未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上述事实long8唯一官网,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产品技术要求》(闽械注准)复印件、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报告》(202302479)、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医疗器械违法线索的函》(平市监食药稽函〔2023〕2-16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关于省级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发现一批次电子体温计风险情况的报告》、型号规格为“XHF2001”,批号为“202209F003”、“202210F001”、“202212F001”、“202212F002”、“202212F004”、“202212F007”、“202212F008”、“202212F010”的电子体温计的《生产批记录》、《成品检验报告》、《销售合同》、《随货同行单》、当事人生产的电子体温计说明书、附标签产品与未附标签产品的对比照片、《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现场笔录、当事人受委托人邓**询问笔录等。

  本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于2023年11月1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电子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其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HF2001”,批号分别为“202209F003”、“202210F001”、“202212F001”、“202212F002”、“202212F004”、“202212F007”、“202212F008”、“202212F010”的电子体温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不符合闽械注准《电子体温计》的要求”,该《检验报告》中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为“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

  本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当事人存在未附有标签、说明书内容未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等多个违法事实,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综合裁量,建议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电子体温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long8唯一官方网站登录处3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