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8long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5-09-04

  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龙8long8、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在校大学生及毕业不超过三年的高校毕业生。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主要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用人员;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主要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职业,如自由律师、撰稿人、独立演员、龙8long8唯一官方网站歌手、自由摄影师、咨询师、培训师等;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主要指网约车司机、网络零售、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送餐、自媒体人等新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龙8long8,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约定违约责任。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专户下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缴存人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I类借记卡。已在本市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扣划和自主缴存。选择按月扣划的,缴存人每月按时将缴存资金存入约定的借记卡中,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自动扣款;选择自主缴存的,缴存人应在约定缴存周期(月、季、年)首月完成缴存,未在约定时间段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系统将自动封存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中心以短信等形式告知缴存人。

  第十二条月缴存额及缴存方式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缴存人根据需要通过柜面或手机公积金APP办理,办理完成后,执行新的月缴存额及缴存方式。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启封、信息变更等业务。

  第十四条缴存人只允许以一种身份进行缴存。因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职职工身份可转换,账户须转移。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贴息或个人缴存账户冻结等情形,可自愿终止协议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退出自愿缴存后重新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申请当月或次月起缴存,不得补缴停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重新缴存时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并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计息周期为上年的7月1日至本年的6月30日。每年结息日(6月30日)为灵活就业人员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二)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优先用于偿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的,退出自愿缴存后可销户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为灵活就业人员的,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后可销户提取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与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一致,如遇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2.补贴标准:按12个月缴存额的0.5%给予补贴(不含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转入部分及外中心转入部分)。

  4.申请材料: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或相关在校证明;毕业不超过三年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承诺书。

  5.补贴发放:补贴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发放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本项政策条件的仅享受一次。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中心编制灵活就业人员统计报表,全面收集灵活就业人员的业务数据,通过对实缴率、资金归集量,资金提取率、存贷比等关键指标的分析,监控住房公积金总体收支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收支状况。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流动性及收支平衡等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计划,当总体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按有关程序通过住房公积金贴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补充资金流动性。

  第二十五条当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对总体资金流动性造成较大影响,住房公积金总体存贷比、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超过一定比例时,按程序报批后可适当收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情况。灵活就业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二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失信行为的,包括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后停缴、还款逾期等,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失信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取消其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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